关于法律的观点
无主题观点
- 恶法非法
-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
-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
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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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即拿人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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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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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法除要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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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不会告诉你该做什么,而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做。
天生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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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是:人们实施犯罪,是否真有生物学上的原因?是否与基因有关?在生理和精神方面是否有天生特征?
我是坚决反对这种观点的。可以预见的,这种观念一旦被落实,则有权力的人,一定会打着”天生犯罪人“的幌子,进行种族屠杀。
法治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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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通俗的说,就是有盼头才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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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败坏的假设,如果抛弃了这个假设,认为人性良善,法治也一定会为人治所取代,对人性美好的假设往往都带来了空前的灾难。
赞同,如果人性是好的,那为什么不用人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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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精神并不是规定人们应如何行为,而是划定一个行为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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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其它易混概念的区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二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有无例外。
法律永远有其超验的正义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义是相对的。
法家的约束对象是有例外的,即法律的制定者。例如封建制度下,制定律法的君主。
法律与道德
- 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
- 公正的法律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 法律永远要谦卑地倾听民众的道德诉求。
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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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首先是防止冤枉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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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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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许冤屈就是罪恶。
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哲学上的条件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差异原则
- 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向强者通吃一切。
- 差异原则将自然才能看成一种公共资产。没有人应当得到更大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在社会上值得拥有更加有利的起点。
- 在任何行业,如果人们信奉强者为大,也就不可能真正遵守规则,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
思想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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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如果没有行为,无论如何异端邪恶的思想都不能进入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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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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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思想相关的是言论,它是思想的延伸,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思想。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而言论等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
毕竟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舆论与司法
- 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深层次的原因仍是权力对司法的干涉。
- 新闻舆论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独立裁判本是法治社会存在的重要前提。
理性人标准与一般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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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是一种专家标准,认为在判断紧迫性时,应当站在专家的立场,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还有人则认为,这应该采取一般人的标准,是一种常人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
这里有个矛盾的点,即专家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性。
站在事后科学角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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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从来不能遏制犯罪,反而会把人逼向绝路,导致犯罪升级,在某种意义上,它制造了犯罪,而不是减少了犯罪。
拐卖儿童案中,曾因为对人贩子处以死刑,导致很多儿童被杀害。
违背意志与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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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意志”这个说法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不符合法学用语的规范性,所以学术界更多地都使用“不同意”这个概念进行替换。
例如,性工作者由于经济压力而出卖身体,这可能是“违背意志的”,但在法律上却非“不同意”。
不作为犯罪
-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限于作为,还包括不作为。作为是不当而为之,而不作为则是当为而不为。
-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本文地址: 《圆圈正义》读书摘记——法学知识篇